土耳其 僱用期間雇主和僱員之間有忠誠義務嗎?
土耳其《勞動法》第25 / II-e條規定,違反忠誠義務的行為,例如濫用雇主的信任,盜竊或洩露雇主的機密和專業秘密,均視為終止僱傭關係的依據。僱傭協議。並且,根據《土耳其義務法》第396條,“工人有義務認真地工作,並忠於職守,以保護雇主的合法權益。工人有義務正確使用雇主所屬的任何機器,工具和設備,技術系統,設施,並同時照顧交給他/她以進行工作的材料。只要有服務關係,該工人就不得違反忠誠義務向任何第三人索取任何工資,也不得參與競爭,尤其是與其雇主進行競爭。僱員有義務避免對雇主採取競爭性行為。禁止員工進行可能危害雇主的行為和交易。僱用協議的當事方還可以在僱用合同終止後的一段時間內加入不競爭條款。但是根據《土耳其義務法典》第445條,該期限不得超過2年。
在保密方面,《義務法典》同一條的最後一段規定:“工人不得代表其使用服務期間獲得的任何信息,特別是生產和商業秘密,也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在終止服務關係後,他有義務在保護雇主合法權益的必要範圍內保密。” 僱傭協議期限內的不競爭義務也是“忠誠義務”的一種。此外,根據《土耳其勞動法》第25條,如果僱員不誠實或不忠實地採取行動,例如披露雇主的專業機密,該法律賦予雇主以正當理由終止僱傭合同的權利。